炮台山循道衛理中學
(家長教師會會章 )
第一章 大綱
( 一 ) 定名:炮台山循道衛理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 ) 會址:北角炮台山道19號
( 三 ) 宗旨:
3.1推動家長與學校建立良好伙伴關係及保持緊密的聯繫和溝通。
3.2推動家長與學校合作,在學校管理上,家長可透過本會向校方提出建議。
3.3促進學校、老師、家長發展和成長,合力改善學生學習環境及福利,提供優質教育。
3.4按本校的需要及教育局有關規定,推選家長代表參與學校管理工作。
( 四 ) 會員:
4.1 會員資格
4.1.1 名譽會員
現任校監及校董、離任校長及教師經本會執行委員會邀請,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4.1.2 家長會員
凡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可成為本會「家長會員」,每年均須繳交會費。
4.1.3 教師會員
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教師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4.2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得享有以下權利:
4.2.1 出席會員大會。
4.2.2 列席執行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的一切會議。
4.2.3 行使選舉、被選、創制、罷免、複決五權。
4.2.4 參加本會各項目活動。
4.2.5 家長會員若因子女畢業或退學,其家長會員資格可保留至該學年結束。(以離校當日起計算)
4.3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必須:
4.3.1 遵守本會會章。
4.3.2 服從會員大會、全民投票及執行委員會的議決案。
4.3.3 繳交會費。
( 五 ) 組織:
5.1 家長教師會委員的選舉將會透過電子通告形式進行,以選出下一年度的執行委員會委員(家長委員)。家長教師會每年會務及財務狀況須在下一個新學年開始後(一或兩)個月內在家教會網頁內公佈。
5.2 執行委員會可召開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前最少七個工作日由執行委員會交與各會員。
5.3 在接獲最少二十名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並經執行委員會議決,方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4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二十名會員。
5.5 執行委員會由十三名委員組成,其中八名為家長會員,五名來自教師會員。如年中有遺缺,由候補委員替補,如無候補委員補替,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或舉行補選之權力。校長為當然顧問。
5.6 委任教師委員:
教師委員由校長薦任。
5.7 新一屆執行委員會應在每個新學年開始後(一或兩)個月內舉行首次會議,並選出以下5.7.1所列的委員職位:
5.7.1 附錄:執行委員會組織職務分配表:
職位 /代表 | 家長 | 教師 | 職務範疇 |
主席 | 1名 | A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B 對外代表本會及執行本會的議決案。 C 為各特別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 |
副主席 | 1名 | 1名 | A 協助主席處理各項會務、對內 / 外聯絡的代表。 B 主席在離職時,得代行其職權。 |
秘書 | 1名 | 1名 | A 負責本會一切會議的紀錄及文書工作。 B 保管本會一切的檔案,來往書信及有關文件。 C 通知及知會開會的議程。 |
司庫 | 1名 | 1名 | A 負責本會一切財政收支。 B 紀錄本會的財政收支及保存各項目收支單據。 C 新一屆家長教師會委員選舉前編製全年財政預算案,並在下一個新學年開始後(一或兩)個月內家教會網頁內公佈。 D 編製上年度財政收支結算及特別結算案,並在下一個新學年開始後(一或兩)個月內在家教會網頁內公佈。 E 登記會產。 F 為本會各特別委員會的當然財政顧問。 |
康樂 | 1名 | 1名 | 負責統籌本會各項慶典、旅行、教育講座,康樂及群育活動。 |
總務 | 1名 | 負責購買雜物、飲品、紀念品、嘉賓禮物、協助及支援各委員推行各項活動。 | |
聯絡 | 2名 | 1名 | 負責本會一切活動的宣傳及聯絡工作。 包括:海報宣傳、校內外活動通知、訂場地、會訊。 |
合共 | 8名 | 5名 | 共13名委員。 |
候補家長委員 | (如有) | 替補遺缺家長委員(除主席外)。 |
5.8 除首屆執行委員會外,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例會不少於三次。
5.9 例會的法定人數為七人,其中家長委員不少於三位及教師委員不少於三位。所有決議事項,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
5.10 如逾規定開會時間30分鐘,出席者仍不足法定人數,即宣佈流會。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再召開會議,法定人數為五人,其中最少兩人為家長委員或教師委員。
5.11 任何家長委員如連續三次缺席而無合理原因解釋,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其職務可被解除,由執行委員會委任其他家長會員替代。
5.12 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小組成員不必為執行委員會委員。特定活動完畢後,小組即自行解散。
5.13 執行委員會委員均為義務性質。
( 六 ) 會費:
6.2 家長會員須於獲接納為會員時立即繳交年費,其後於每年九月初繳付。
6.3 如有多名子女在校就讀,則由最大一名子弟繳交會費。
6.4 會費一經繳交,概不退還。
( 七 ) 經費:
7.1 來源
7.1.1 會員的會費。
7.1.2 本會可對外、對內籌款,另可接受社會人士捐助,惟須得執行委員會批准。
7.1.3 本會舉辦一切收費活動的盈餘。
7.1.4 教育局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撥款。
7.1.5 政府機關、香港基督教循道衛理聯合教會或其他社團的資助或撥款。
7.2 用途
7.2.1 本會會款可用於支付發展會務的正常經費及達成本會宗旨內規定的各項事務。
7.2.2 本會一切支出如在港幣五千元以下,可由校長及主席授權動用;如超過港幣五千元,則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方可得動用。
7.2.3 會款須託存於炮台山循道衛理中學銀行戶口中。支付款項程序與學校其他賬目運作相同,經校長簽署即可。
7.2.4 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撥出部份款項予學校使用,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
7.2.5 司庫須得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
7.2.6 本會會員有權查閱本會賬簿。惟必須向執行委員會申請,於適當情理、時候及地點下予以檢查。
第二章 選舉
( 一 ) 參選資格
所有家長候選人必須為本會家長會員。
( 二 ) 參選制度
2.1 執行委員會的選舉採取獨立競選不記名投票制,全校獲票最多的八名候選委員即獲選為執行委員,其餘落選委員中獲票最多的三名則為後補家長委員。如沒有候補家長委員,執行委員會可邀請其他「家長會員」填補年中空缺。
2.2 各競選者須填妥參選表格,便可成為候選人。
2.3 各候選人名單將於截止報名後三日內公佈。
2.4 參選的表格應於指定日期、時間內呈交,逾時概不受理。
2.5 有多名子女就讀者,祗可有一個競選人參選。
2.6 各候選人須無任何刑事案底。
2.7 各家長委員任期一年,屆滿可再競選連任,最多不可超過六年。惟主席及司庫兩職位則不可連任超過四年。
2.8 家長委員須在選出後一或兩個月內互選「委員職位」及進行換屆交職。
- 第三章 家長教師會與法團校董會的關係
( 一 ) 關係
1.1 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的附屬組織。如本會會章與法團校董會會章有抵觸,則以後者為準。
( 二 ) 解散
2.1 本校法團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惟解散前必須向會員作出合理的交代。
2.2 具體解散工作可由會員大會授權委員會或本校法團校董會另選委員若干人組織委員會處理。解散時,將存款清還一切合法債項,餘款則由本校法團校董會處理。
( 三 ) 家長代表出任校董
3.1 家長校董可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
3.2 家長代表出任校董,必須遵守法團校董會會章。
- 第四章 顧問
( 一 ) 炮台山循道衛理中學校長為當然顧問,負責協調會務及促使與本港法例及香港基督教循道衛理聯合教會政策相符。
( 二 ) 經執行委員會或會員大會通過,可邀請會員、專業人士或德高望重的社會賢達及政府官員任顧問,給予本會建議及指導。
- 第五章 罷免與處分
( 一 ) 執委會委員如有三次無故缺席執行委員會例會,應自動辭職或被動辭職。
( 二 ) 若執委會委員有怠職或違反會章時,得由會員大會彈劾及罷免。
( 三 ) 本會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利益的行為,得由會員大會通過譴責或懲處,其所作出的任何行為與本會無關。
附則
( 一 ) 會章修改
各會員如發現本會會章未妥之處,得向執行委員會書面提出,家長執行委員會通過修改後提交會員網上投票,並取得過半數通過。
( 二 ) 解散
2.1 如有全體會員五分四或以上聯名書面提出解散本會,並且經五分四或以上會員的人數投票贊成通過(惟不得少於100名會員)及獲得法團校董會同意,才可解散本會。
2.2 本會解散時,清償一切債務後,如有盈餘,其資產將捐贈與學校或指定的慈善機構。
( 三 ) 附件
家長教師會家長委員的選舉程序:
3.1 每學年初由本會發信給「家長會員」,邀請成為本會執行委員的候選人。
- 派發候選人參加表格。
3.3 如候選人的數目低於或相等於候選職位時,則候選人自動當選,如候選人的數目多於候選職位時,則進行選舉。
3.4 每位「家長會員」只能於選票中選出不多於八位執行委員候
選人。
3.5 電子選票經由學校內聯網發給會員,會員須按選舉日期完結
前投票,逾期投票均屬無效。
3.6 開票當日,邀請最少一位校董或校長監票。
3.7 獲得票數最多的八位候選人當選,其餘候選人按票數多寡次序排列,作為該年度後補委員。如當選人數不足八位,執行委員會可邀請其他「家長會員」出任空缺。
3.8 候任委員進行內部互選,決定職位。